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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 壹、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推動庇護性就業服務業務,提供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提昇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
| 貳、 |
目的:
| 一、 |
提升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工作適應及能力。 |
| 二、 |
協助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從庇護性就業進入支持性、競爭性就業,進而達就業安置之效。 |
| 三、 |
結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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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
目標:
本計畫旨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與商店之設立,並協助其獲致長期營運能力,俾以保障庇護性就業者之權益,使庇護性就業者獲得合理薪資與勞動條件。 |
| 肆、 |
庇護性就業特性:
| 一、 |
庇護性就業屬長期性就業支持,兼具職業能力強化功能。 |
| 二、 |
庇護性就業進行之場所以非融合式環境為主,必要時得於半開放或融合式環境中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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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 |
服務對象:
計畫所稱庇護性就業服務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具有工作意願,但因工作技能不足而無法獨立進入就業市場需長期支持之身心障礙者,並以設藉本市之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
| 陸、 |
庇護性就業實施方式:
| 一、 |
庇護性就業經營型態:
(一)受託製造、合作生產
(二)自行產銷
(三)物品銷售
(四)承攬具有經濟性、社會性、文化性及環保性之生產或服務等勞務工作。 |
| 二、 |
接受補助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依業務需要設置主管人員及專業人員提供在場協助及督導,其人員比例、資格及遴用依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辦理。 |
| 三、 |
承辦單位應提供職場工作的保護機制,工作場所之空間、設施及設備,應顧及無障礙環境及庇護性就業者特殊需要及安全性;在與接受庇護性就業服務者尚未定訂勞動契約而具有勞雇關係前,應為其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內容至少包含傷害醫療、身故及殘廢等保險項目,前述第二項保險項目其保險給付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60萬元。 |
| 四、 |
承辦單位除依照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第六條擬訂營運計畫外,並應針對庇護性就業者擬訂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並定期評量及記錄工作狀況。職業能力強化計畫最長以二年為限,實施期每屆滿一年即應至少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一次,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應作為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轉銜服務等之依據。 |
| 五、 |
庇護性就業者能力提升後,承辦單位應提供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安置服務,或協助庇護性就業者進入支持性、競爭性就業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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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 |
承辦單位條件:
凡依法核准設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其宗旨及服務項目需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有關,並能研提與執行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者。 |
| 捌、 |
辦理期限:
依本局規定時間辦理,經費補助期最長以二年為限。 |
| 玖、 |
任務分工:
| 一、 |
本局
(一)受理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之申請補助案。
(二)辦理申請補助案初審事宜。
(三)將初審文件及意見送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複審。
(四)辦理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五)輔導承辦單位辦理計畫。
(六)彙整補助計畫年度執行成果、評估及檢討事宜。 |
| 二、 |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
(一)辦理申請補助計畫複審事宜,並核定補助金額。
(二)督導及查核承辦單位辦理計畫執行成效。 |
| 三、 |
本局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
(一)辦理承辦單位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輔導評量事宜。
(二)依據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承辦單位之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安置、轉介就業等服務執行成效評估,送交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備查。 |
| 四、 |
承辦單位
(一)規劃庇護性就業服務並擬訂營運計畫書。
(二)執行營運計畫並達成年度營業額及服務目標。
(三)提報年度成果報告。
(四)接受本局所屬就業服務單位及就業轉銜服務窗口之派案。
(五)接受本局與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辦理之訪視、評鑑及督導事宜。
(六)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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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 |
經費運用原則:
本計畫經費係採協助及部分補助性質,承辦單位所需經費超出本計畫補助範圍,應以自籌方式補足。 |
| 拾壹、 |
經費運用項目及額度標準:
包含設施設備租用及購置費、專業人員人事費、行政費、庇護性就業者勞工保險之單位負擔保費或意外傷害等相關保險費。(如附件一) |
| 拾貳、 |
申請程序:
| 一、 |
申請程序:由本局徵求有意願於本市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之單位提出申請,經初審通過後,再送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複審。 |
| 二、 |
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營運期程達三年以上之計畫書。(如附件三)
(三)其他合法設立之文件證明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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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參、 |
受理申請補助案期限:依本局規定時間辦理。 |
| 拾肆、 |
績效考核:
| 一、 |
承辦單位應按季提報計畫執行概況與庇護性就業學員名冊(如附件四)送本局備查。 |
| 二、 |
承辦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前檢附當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及計畫營運損益表報請本局核定。 |
| 三、 |
為瞭解承辦單位辦理績效,本局得隨時至承辦單位進行查核並作成書面建議,作為下年度是否繼續補助之依據。 |
| 四、 |
第二年度申請賡續補助者,應提送賡續辦理計畫要點說明表(如附件六)予本局核定,並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據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完成立案者。
(二)協助庇護性就業者總人數四分之一進入支持性、競爭性職場者,且穩定就業滿三個月以上。
(三)將庇護性就業者納入勞僱關係成效良好且給予合理報酬者。
(四)庇護性就業者總人數五分之一每月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
(五)達成核定補助計畫第一年度預期績效者。 |
| 五、 |
補助期滿後,承辦單位應每半年提報執行成效送本局備查,至營運期程屆滿止。 |
| 六、 |
承辦單位計畫執行屆滿二年,其庇護性就業者總人數中,原場安置就業者達三分之一以上、協助進入支持性及競爭性職場者達四分之一以上,可俟營運計畫辦理需求,另案申請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促進就業人員人事費,補助期最長以二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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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伍、 |
經費處理方式:
| 一、 |
承辦單位辦理採購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二、 |
承辦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它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提送本局核准。 |
| 三、 |
補助經費各項目間不得相互流用。 |
| 四、 |
承辦單位對於各類專業服務人員之薪資應列明實領額度、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
| 五、 |
承辦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承辦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剔除該項經費繳回本局。 |
| 六、 |
承辦單位應於所製之文宣、購置之設施設備等適當位置標明「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年度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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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陸、 |
經費來源:本計畫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相關經費項下支出。 |
| 拾柒、 |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 |
| 相關檔案 |
| 附件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標準表 ( WORD ) |
| 附件三-請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營運計畫書格式 ( WORD ) |
| 附件二-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經費申請表 ( WORD ) |
| 附件五-年度申請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執行成果 ( WORD ) |
| 附件六-年度賡續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要點說明表 ( WORD ) |
| 附件四-庇護性就業者名冊 ( WORD ) |
本頁最後更新時間:2010-02-09 15: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