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身心障礙者福利團體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暨創業相關活動作業須知
| 一、 | 為配合政府施政措施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暨創業相關活動,期達成落實增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及宣導政府施政重點之目的,擬由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部分經費方式,以鼓勵身心障礙者福利團體辦理該項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 ||||||||||
| 二、 | 補助對象或捐助章程明列有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項目之本市福利團體: 凡依法設立、且其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明列有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項目、服務地點設置於本市之福利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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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 補助標準:採部分經費補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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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經費之使用範圍及支給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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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提報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1),送交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轉陳本基金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審議核定;如因活動之必要性及辦理時間急迫之需求,可由本局局長代為核定補助額度,俟後轉陳委員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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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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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經費申領及核銷程序: 經審查同意後,受補助單位得於活動辦理前2週內,掣據送本局俾憑撥款(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會計、出納3人之用印】、銀行帳戶、帳號,並加蓋單位戳章);活動結束後2週內檢具「活動類成果報告」(如附件3,並檢附活動照片)、「經費送審憑證明細」(如附件4)及原始支出憑證等資料,彙送本局辦理補助經費核銷事宜。 |
重要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