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文檢索  
申訴專線  
檢舉專線  
網路服務  
 
 
促進就業活動須知
首頁 > 就業服務 > 身心障礙就業 > 促進就業活動須知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身心障礙者福利團體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暨創業相關活動作業須知

一、 為配合政府施政措施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暨創業相關活動,期達成落實增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及宣導政府施政重點之目的,擬由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部分經費方式,以鼓勵身心障礙者福利團體辦理該項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二、 補助對象或捐助章程明列有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項目之本市福利團體:
凡依法設立、且其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明列有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項目、服務地點設置於本市之福利團體。
三、

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宣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2. 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課程內容與師資、場次、人數、經費、時間、地點)、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每年度以申請3場次為限,每場次活動時間以2日為上限。
  3. 活動內容:
    1. 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3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2
      小時以上);辦理1日者,至少應安排6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4小時以上) ;辦理2日者,至少應安排12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8小時以上)。
    2. 核心課程包括身心障礙者就業暨創業相關法令及措施之宣導、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就業輔具、就業成長及適應輔導等就業服務專業發展課程。

(二) 補助標準:採部分經費補助為原則

  1. 辦理半日活動經費補助,以新台幣8000元為上限。
  2. 辦理1日活動經費補助,以新台幣20000元為上限。
  3. 辦理2日活動經費補助,以新台幣30000元為上限。
  4. 辦理半日及1日者,以80人/場為補助上限;辦理2日者,以50人/場為補助上限。
  5. 與會超過80人以上之其他大型宣導活動,其經費補助上限按支給標準另計。
四、

經費之使用範圍及支給之標準

(一) 講師鐘點費。(以內聘師資為原則,每小時最高得以800元編列;外聘師資每小時最高得以1600元編列。)
(二) 場地佈置費。(2500元/場)
(三) 講義印製費。(100元/人)
(四) 餐費。(午餐:80元/人)
(五) 茶水費。(30元/人)
五、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提報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1),送交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轉陳本基金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審議核定;如因活動之必要性及辦理時間急迫之需求,可由本局局長代為核定補助額度,俟後轉陳委員會核備。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視年度可資運用之預算及補助原則,採書面審查核給之。
(二)

審查原則如下:

  1. 課程之設計是否符合本須知規定。
  2. 活動之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 計畫內容需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4. 申請單位過去相關活動計畫執行情形:如有二個以上團體提出同類型活動計畫,將依據申請單位常態性服務項目及專業人員組織評估,擇優予以核定補助。
七、 經費申領及核銷程序:
經審查同意後,受補助單位得於活動辦理前2週內,掣據送本局俾憑撥款(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會計、出納3人之用印】、銀行帳戶、帳號,並加蓋單位戳章);活動結束後2週內檢具「活動類成果報告」(如附件3,並檢附活動照片)、「經費送審憑證明細」(如附件4)及原始支出憑證等資料,彙送本局辦理補助經費核銷事宜。
相關檔案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身心障礙者福利團體作業須知(含附件)  ( WORD )
本頁最後更新時間:2010-03-10 15: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