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最新消息 技能檢定 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 學員輔導 網站導覽 連結英文版 首頁 *
:::
中心簡介 為民服務 職訓招生訊息 現場徵才活動 技能検定成績查詢 人事專欄 政風宣導 Q&A 相關法規 下載區 意見信箱 網站連結 員工專區 主選單
 

*

職業訓練

*

就業服務

*

學員輔導

*

技能檢定

 
:::
                       
 
:::

*就業服務

 
 
 

外勞申請程序

1.Q:請問如何申請外籍勞工?

外勞轉雇申請

1.Q:如何辦理外勞轉換雇主?

現場徵才問答

1.Q:如何參加本中心現場就業媒合活動?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1.Q:雇主僱用那些人員,而且要符合什麼資格才可提出申請?

2.Q:雇主自行僱用者可不可以申請?雇主應如何僱用符合申請之受僱者?

3.Q:僱用獎助津貼,應向何單位申請?

4.Q:僱用獎助津貼的補助標準為何?

5.Q:雇主僱用什麼對象不能申請僱用獎助津貼?

6.Q:僱用獎助津貼要不要辦理查核,津貼領取者應如何配合?

臨工

資格篇

1.Q:哪些求職者可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2.Q: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有什麼規定與限制?

金額篇

1.Q: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為何?

2.Q: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有沒有期限?

請假篇

1.Q:從事臨時性工作,可不可以請假?以什麼規定辦理?

勞保篇

1.Q:從事臨時性工作,可不可參加勞保?由何單位投保?

2.Q:有哪些情形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

停止給付篇

1.Q: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的情形有哪些?

問題集

1.Q:被保險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是否可以擇一參加就業保險?

2.Q:就業保險之投保對象為何?何類人員不得參加?

3.Q:僅僱用四人以下之小公司行號或執行業務者是否要為員工申後報加保?

4.Q:職業工會會員可不可以參加就業保險?要如何參加?

5.Q:於職業訓練單位參加勞保之受訓學員是否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

6.Q:沒有參加勞保的受僱勞工,要如何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7.Q:就業保險法之給付分為那幾種?

8.Q:請領失業給付須合簽哪些要件?

9.Q:何謂非自願離職?

10.Q:何謂失業認定?

11.Q:申請失業給付應備書件為何?

12.Q:失業給付期間,如果另有其他工作收入會不會影響請領資格?

13.Q:何謂「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該津貼給付標準如何?

14.Q:申請人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應備書件為何?

 

外勞申請程序

Question

請問如何申請外籍勞工?

Answer

有關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之流程如下:

 

直接聘僱外籍勞工作業流程圖

直接聘僱外籍勞工作業流程圖

© 版權所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All rights reserved by Bureau of Emplyment and Vocational Training

貳、
一、雇主若符合申請外籍勞工資格者,請攜帶以下文件至本中心提出求才證明申請 :
目前雇主可申請之外籍勞工有以下類別:
(一)申請外籍幫傭:
1、求才登記表。
2、雇主身份証影本。
3、雇主及全戶口名簿影本。
4、送勞委會文件(可詢問勞工局外勞查察組8124613*134)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1、求才登記表。
2、雇主身份証影本。
3、雇主及受看護人戶口名簿影本。
4、診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
5、送勞委會文件(可詢問勞工局外勞查察組8124613*134)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三)申請外籍機構看護工:
1、求才登記表。
2、雇主身份証影本。
3、護理(養護)機構開業執照影本(醫院或護理之家的慢性病床之五分之ㄧ為求才人數)。
4、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5、養護中心需附病患名冊(養護中心收容病患之三分之ㄧ為求才人數)
6、送勞委會文件(可詢問勞工局外勞查察組8124613*134)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四)製造業廠商申請外籍勞工:
1、求才登記表。
2、三種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
3、送勞委會文件(可詢問勞工局外勞查察組8124613*134)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五)漁船申請外籍勞工
1、求才登記表
2、雇主身份証影本。
3、高雄市政府漁業執照影本。
4、送勞委會文件(可詢問勞工局外勞查察組8124613*134)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六)申請就服機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
1、求才登記表。
2、雇主身份証影本。
3、就服機構開業許可證明影本。
4、送勞委會文件(可詢問勞工局外勞查察組8124613*134)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七)營造業廠商申請外籍勞工:
1、求才登記表。
2、兩種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書。
3、勞委會核准求才之公文正本及影本。
3、送勞委會文件(可詢問勞工局外勞查察組8124613*134)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二、 申請後隔天請於報紙刊登求才廣告(須於同一報紙連續刊登三天),但申請就服機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需於三家不同報紙刊登求才廣告並註記所需語言類別。

三、 登報暨等候期滿前一日請來電本中心查詢是否已經外勞組訪查並經核准;
若經核准請等候期滿隔日攜帶以下文件至本中心領取求才證明。
1、刊登之報紙
2、聘顧本國人名冊
3、申請號碼牌。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 請注意:製造業雇主及營造業雇主欲申請外勞者須同時參加本中心辦理之『現場徵才活動』,以保障本國勞工之權益。
參:

一、 雇主可自行申請聘僱外勞,若已取得本市出具之求才證明後,請自行上
勞委會職訓局網頁查詢後續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職訓局網站
http://www.e-agent.com.tw/main-diction-flowmap.php),本中心僅辦理求才證
明核發業務,其餘聘僱外勞程序請逕向勞委會職訓局洽詢及辦理事宜。(勞委
會職訓局總機電話02-85902567)

二、雇主亦可委由登記有案之合法外勞人力仲介公司辦理申請聘僱外勞事宜。

※ 有關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求才證明事宜,若仍有疑問可電洽本中心承辦人王先生(電話:8220790*204)


申請本中心外勞求才證明所需表格下載區:
(一)求才登記表
(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登報稿範例
(三)申請外籍家庭幫傭登報稿範例
(四)申請外籍船員登報稿範例
(五)申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登報稿範例
(六)申請製造業外籍勞工登報稿範例
(七)申請製造業外籍勞工求才證明書流程表

 

Top

 

 

外勞轉雇申請

Question

如何辦理外勞轉換雇主?

Answer

壹、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第二條之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雇主應於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外勞轉換雇主:

一、原雇主死亡或移民,申請人與被看護者具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親屬關係者。

二、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申請人與原雇主具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親屬關係,且具有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者。

三、承購或承租原雇主船舶或養護機構,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四、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機器設備、廠房或併購原雇主之公司,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五、重大工程因關廠、歇業等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接續承建原工程者。

貳、雇主若符合上述申請外籍勞工轉換資格者,請攜帶以下文件至本中心提出轉出申請

目前雇主可申請之轉出外籍勞工有以下類別:
(一)
申請外籍幫傭轉雇:
1
、外勞轉雇申請書。
2
、雇主身份証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3
、勞委會核准外勞轉出之公文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退還)

4、勞雇雙方同意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5、薪資結清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6、聘僱外勞名冊兩份

7、外勞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轉雇:。
1
、外勞轉出申請書。
2
、雇主身份証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3
、被照顧者死亡證書正本。『非因被照顧者死亡需附勞委會核准外勞轉出之公

   文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退還)

4、勞雇雙方同意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5、薪資結清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6、聘僱外勞名冊兩份

7、外勞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三)申請外籍機構看護工轉雇:
1
、外勞轉雇申請書。
2
、負責人身份証影本及護理(養護)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3
、勞委會核准外勞轉出之公文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退還)

4、勞雇雙方同意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5、薪資結清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6、聘僱外勞名冊兩份

7、外勞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四)製造業廠商申請外籍勞工轉雇:
1
、外勞轉雇申請書。
2
、負責人身份証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
3
、勞委會核准外勞轉出之公文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退還)

4、勞雇雙方同意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5、薪資結清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6、聘僱外勞名冊兩份

7、外勞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五)漁船申請外籍勞工轉雇

1、外勞轉雇申請書。
2
、負責人身份証影本及高雄市政府漁業執照影本。
3
、勞委會核准外勞轉出之公文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退還)

4、勞雇雙方同意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5、薪資結清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6、聘僱外勞名冊兩份

7、外勞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六)申請就服機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轉雇:

1、外勞轉雇申請書。
2
、負責人身份証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影本。。
3
、勞委會核准外勞轉出之公文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退還)

4、勞雇雙方同意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5、薪資結清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6、聘僱外勞名冊兩份

7、外勞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七)營造業廠商申請外籍勞工轉雇:
1
、外勞轉雇申請書。
2
、負責人身份証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書等影本。。
3
、勞委會核准外勞轉出之公文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退還)

4、勞雇雙方同意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5、薪資結清書(須以雙語書面、外勞簽名及蓋指印)

6、聘僱外勞名冊兩份

7、外勞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請加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

參、本中心辦理外勞轉雇作業流程:

(一)本中心受理轉出登記時間為每週一上午八點至五下午四時截止。

(二)本中心受理承接登記時間為每週二上午八時至當日下午四點截止。

(三)轉換雇主協調會時間訂於轉雇日期上午九點三十分或下午二點準時開始辦理,新舊雇主及外勞報到時間為當日上午九點至上午九點三十分止或下午一點三十分至下午二點止,協調會一經開始後,即以現場出席之申請登記承接新雇主為限,開始進行協商,若外勞未於規定時間到場,得以當天出席之申請登記承接新雇主的全部人數,經二分之一(含)以上人數同意後,由本中心協商等候時間,若超過協商等候時間,外勞仍未出席時,則當天協調會予以取消。

 (四)新、舊雇主請攜帶身分證、印章與會,新、舊雇主可委託仲介公司出席,但受委託人須提出委託書及身分證件,如有不實被舉發,將取消承接資 格,不得異議(本協調會除有特殊事故外,不另行發開會通知)。

(五)協調會後中完成轉雇作業後,本中心開立「外籍勞工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證明書」一式三聯,第一聯由新雇主收執、第二聯由舊雇主收執、第三聯由本中心存檔;另新、舊雇主需再向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申請外勞聘僱許可(或撤銷聘僱許可),詳情請逕洽勞委會職訓局(0285902567

 (六)本項轉換雇主完全免費,新、舊雇主與仲介業者間若有仲介費用糾紛,本中心概不負責。

 (七)其餘有關外勞轉換相關事宜,請參照以下外勞轉雇工作程序準則。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勞職外字第○九二0二0七七二三號令訂定發布
上網日期:92925

第一條 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

一、原雇主死亡或移民,申請人與被看護者具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親屬關係者。

二、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申請人與原雇主具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親屬關係,且具有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者。

三、承購或承租原雇主船舶或養護機構,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四、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機器設備、廠房或併購原雇主之公司,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五、重大工程因關廠、歇業等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接續承建原工程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親屬關係如下:

一、直系血親。

二、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三、一親等之姻親。

四、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符合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者,如有重大事由,得於申請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為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由證明文件:

(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1、雇主死亡證明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人及被看護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1、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人、原雇主之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具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依前條第三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1、漁船或養護機構買賣或租賃證明文件影本。

2、漁船或養護機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原雇主原聘僱本國勞工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正本。

(四)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1、工廠買賣發票或法院公證租賃契約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合併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工廠或公司變更登記及註銷等證明文件影本。

3、原雇主原聘僱本國勞工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正本。

(五)依前條第五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1、原雇主關廠歇業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人承接原工程之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原雇主繳交就業安定費至申請日止之收據影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四條 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可歸責之事由,由原雇主或該外國人檢附下列文件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之:

一、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之證明文件。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依前項規定辦理認定後,再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

第五條 原雇主行蹤不明,由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緊急辦理生活安置者,其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之作業。

第六條 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且無第二條接續聘僱者,由原雇主或外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一、申請書。

二、事由證明文件: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

(二)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之證明文件。

(三)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文件。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事由之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名冊、外國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四、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切結書。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七條 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依法免辦者免附)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

三、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護工者免附。

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資格及第十一條優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求才證明書正本。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八條 外國人如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轉換雇主或工作者,雇主應於期限內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

第九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或外國人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時,應公告一日並接受申請接續聘僱登記,於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協調會議方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業。

前項協調會議應邀請原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人及外國人等相關人員參加,原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人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申請接續聘僱人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本次接續聘僱登記;外國人未到場者,應停止該次協調會議。

外國人參加第一項會議,應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外國人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但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謢工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得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

第十一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業:

一、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且尚未足額引進外國人者。

二、同時接續聘僱原雇主所僱用之本國勞工、或辦理國內求才期間聘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之本國勞工,仍有缺工者。

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聘僱外國人資格,但無聘僱外國人且有缺工者。

四、已聘僱外國人,惟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者。

同一順位之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以申請人與原雇主之工作地點在同一縣市者為優先。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以同額核算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其人數未達三十人者,以半數核算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其尾數未達一人者不計。其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得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

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外國人轉換作業後,應發給接續聘僱證明書予原雇主及申請人。

申請人於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日起,應依本法之命令負雇主責任,並繳交就業安定費。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但接續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四、接續聘僱證明書正本。

五、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

六、外國人名冊。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應另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第十四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告辦理轉換作業,以一次為限。但無人申請或申請人均不符合規定時,得再公告辦理轉換作業一次。

第十五條 外國人拒絕由申請人接續聘僱或無人接續聘僱,原雇主應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原雇主行蹤不明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外國人工作所在地警察單位,遣送外國人出國。

第十六條 接續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雇主得依規定辦理重新招募。但接續聘僱從事重大公共工程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限,以補足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限為限。

前項辦理重新招募外國人時,於辦理國內求才期間,每聘僱本國勞工三人,得聘僱外國人一人。其重新招募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得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辦理重新招募時,不受前項每聘僱本國勞工三人,得聘僱外國人一人之限制:

一、接續聘僱外籍看護工。

二、接續聘僱外籍幫傭。

三、承購或承租原雇主船舶或養護機構,且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四、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機器設備、廠房或併購原雇主之公司,且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五、以招募許可函申請接續聘僱者。

第十七條 本準則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Top

 

 

現場徵才問答

Question

如何參加本中心現場就業媒合活動?

Answer

 (一)本中心每年藉由不定期、不定點現場徵才活動方式,邀請企業廠商蒞臨現
場與求職人做面對面現場徵才面試,幫助求職人員迅速就業,本中心今年
(94年度)現場徵才活動預定辦理日程表,請參考。

(二)本中心每月現場就業媒合活動作業流程:
1、徵求廠商參加活動:邀集南部需求才廠商,參加現場徵才活動,並於每
次辦理千里馬就業博覽會活動前三日,將該次參與活動之廠商名冊,刊
登在本中心網站上(www.labor.kcg.gov.tw/taec/)及高雄市工業會網站上
www.factory.org.tw)。

2、活動宣導:印製海報及宣傳單張、利用廣播媒體(本中心於每次辦理千
里馬就業博覽會活動前三日,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及民眾日報
等報紙廣告版刊登,千里馬就業博覽會廠商名冊舉辦時間及地點,)及電
子看板宣導活動訊息、撰發活動預告新聞、上網公告活動訊息。

3、現場媒合:現場媒合活動當天,請求職民眾本人攜帶身分證件,親自前往佸動現場,透過面對面、即時面談,讓廠商能徵得所需人才,使求職人迅速就業。

4、上網公告錄取名冊:媒合活動結束兩星期後,於本中心網站()公告一般廠商錄取名冊(聘僱外勞廠商國內求才公司之錄取與否由該公司逕行通知),以昭公信。

5、本中心所舉辦之現場徵才媒合活動係屬公益性質並未收取任何費用,並請前往求職之民眾,切勿將自己個人相關資料留給非本中心招商之公司或個人,以維護求職者自身之權利。

6、有關本中心現場就業媒合活動事宜,若仍有疑問可電洽本中心承辦人王先生(電話:8220790*204)

 

Top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Question

雇主僱用那些人員,而且要符合什麼資格才可提出申請?

Answer

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所推介本國籍之失業勞工,
其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但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包括:負擔家計婦女、中高
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需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前項失業勞工未曾就業者,其失業期間之計算,自勞工至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日起算。
 

Top

 

 

Question

雇主自行僱用者可不可以申請?雇主應如何僱用符合申請之受僱者?

Answer

不可以。雇主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於求才登記日起二個月內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單位所推介之人員。
 

Top

 

 

Question

僱用獎助津貼,應向何單位申請?

Answer

雇主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津貼。
 

Top

 

 

Question

僱用獎助津貼的補助標準為何?

Answer

按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5000元整,最長以12個月為限。
 

Top

 

 

Question

雇主僱用什麼對象不能申請僱用獎助津貼?

Answer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2.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

 

Top

 

 

Question

僱用獎助津貼要不要辦理查核,津貼領取者應如何配合?

Answer

要。為查核僱用獎助津貼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津貼領取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Top

 

 

臨工

資格篇

Question

哪些求職者可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Answer

非自願性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包括: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
者、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且須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者。

 

Top

 

 

Question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有什麼規定與限制?

Answer

申請者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Top

 

 

金額篇

Question

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為何?

Answer

每小時新台幣九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

Top

 

 

Question

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有沒有期限?

Answer

有。最常以六個月為限。

Top

 

 

請假篇

Question

從事臨時性工作,可不可以請假?以什麼規定辦理?

Answer

可以。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Top

 

 

勞保篇

Question

從事臨時性工作,可不可參加勞保?由何單位投保?

Answer

可以。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Top

 

 

Question

有哪些情形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

Answer

勞工保險條列第六條:年逾60歲初次加保者。

Top

 

 

停止給付篇

Question

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的情形有哪些?

Answer

1.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2.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3.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4.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Top

 

 

問題集

 

Question

被保險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是否可以擇一參加就業保險?

Answer

被保險人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為免增加其就業保險費之負擔,得由被保險人擇一參加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擇一參加就業保險時,請以書面向勞保局說明,勞保局審核確有重複加保情形者,即依來函辦理。
 

Top

 

 

Question

就業保險之投保對象為何?何類人員不得參加?

Answer

就業保險是強制的社會保險,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証之雇主或機構者。

 

Top

 

 

Question

僅僱用四人以下之小公司行號或執行業務者是否要為員工申後報加保?

Answer

四人以下單位如已參加勞保,員工受僱時,僅填具勞保申報即可,勞保局會主動將其納入成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未參加勞保,則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Top

 

 

Question

職業工會會員可不可以參加就業保險?要如何參加?

Answer

職業工會會員如為自營作業者,因其身分非屬受僱勞工,不適用就業保險;又會員如為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其勞工保險可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但其於受僱其間如簽合就業保險適用對象之規定,應由雇主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Top

 

 

Question

於職業訓練單位參加勞保之受訓學員是否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

Answer

職業訓練單位與其所屬受訓學員並無僱傭關係,故以職業訓練單位為勞保投保單位之受訓學員,非屬就業保險之適用對象,亦不得由職業訓練單位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Top

 

 

Question

沒有參加勞保的受僱勞工,要如何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Answer

適用就業保險之受僱員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如果因為僱用員工不滿五人,或其行業屬性不在勞工保險強制加保範圍,而尚未成為勞保投保單位者,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填寫「就業保險投保申請書」及「就業保險加保申報表「,並檢附單位相關證照及負責人身分証正背面影本,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Top

 

 

Question

就業保險法之給付分為那幾種?

Answer

分下列四種:
1.失業給付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Top

 

 

Question

請領失業給付須合簽哪些要件?

Answer

1.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

2.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Top

 

 

Question

何謂非自願離職?

Answer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離職。

3.被保險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Top

 

 

Question

何謂失業認定?

Answer

所謂失業認定係指: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練。如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即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完成失業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

 

Top

 

 

Question

申請失業給付應備書件為何?

Answer

1、離職證明文件或定期契約證明

2、國民身分正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印章

 

Top

 

 

Question

失業給付期間,如果另有其他工作收入會不會影響請領資格?

Answer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Top

 

 

Question

何謂「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該津貼給付標準如何?

Answer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勞保局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Top

 

 

Question

申請人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應備書件為何?

Answer

1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保局辦事處索取)
2最後就業(加保)單位在職證明書。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本。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Top

 

 

 

 
 
 
求職服務 求才服務 職訓e網


版權所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通過第一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80669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
6(就業服務、技能檢定)電話:07-8220790  傳真(就業服務):07-8121409;傳真(技能檢定):07-8315921
  服務時間: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
81261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南路
58號(職業訓練、學員輔導)電話:07-8714256  傳真:07-8715794(職業訓練)、 07-8718107(學員輔導); 
 
服務時間:上午/08:00~12:30下午/13:30~17:00
 (
國定假日休息)  mail taeca@ms1.kcg.gov.tw         最佳瀏覽環境:IE5.5 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 1024x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