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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生活津貼:
(一)就業保險法規定對於具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離職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職訓諮詢及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並開具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暨給付收據,由訓練單位向勞保局申請並由勞保局按月核撥訓練生活津貼至申請人帳戶(津貼每月按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以6個月為限。)
(二)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資格者,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申請生活津貼補助,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94年度為9,504元),最長6個月為限。
(三)農、漁民本人或農、漁民配偶,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制養成訓練,其訓練期間滿3個月(含)以上(或服務類滿2個月以上),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生活津貼(含膳食補助費)新台幣16﹐000元,最高以補助6個月為限,申請人請領生活津貼補助以1人一生申請1次為限。
二、膳食補助費:受訓學員中具有身心障礙者之學員另可向職訓局 申報每月2,400元之膳食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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