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針對雇主申請無違反證明書之檢附文件進行核釋,重點如下:
(一) 雇主原應於每次申請皆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現修改規定如下:
- 初次申請者:需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申請日前三個月內舉辦之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須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以及切結書(附件一)。
- 初次申請日一年內,再次申請者:免檢附文件(視為初次申請,逕予援用初次申請已審查通過之文件。)
- 非初次申請者(含初次申請日一年後之再次申請者):需檢附切結書(附件二)及最近一年勞資會議召開情形一覽表。
(二) 另勞動部明訂申請文件中有關最近6個月之定義,係以申請當月之前3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6個月每月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經網路查知資訊者,雇主得予免附,爰上揭勞工退休準備金等文件,雇主無需檢附,由本局網路查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