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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勞動部115年4月20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3106B號及第1150503106E號函所附解釋令及切結書相關資料,請自行參考運用。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5-11 09:44

    勞動部針對雇主申請無違反證明書之檢附文件進行核釋,重點如下:
    (一) 雇主原應於每次申請皆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現修改規定如下:

    1. 初次申請者:需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申請日前三個月內舉辦之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須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以及切結書(附件一)。
    2. 初次申請日一年內,再次申請者:免檢附文件(視為初次申請,逕予援用初次申請已審查通過之文件。)
    3. 非初次申請者(含初次申請日一年後之再次申請者):需檢附切結書(附件二)及最近一年勞資會議召開情形一覽表。

    (二) 另勞動部明訂申請文件中有關最近6個月之定義,係以申請當月之前3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6個月每月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經網路查知資訊者,雇主得予免附,爰上揭勞工退休準備金等文件,雇主無需檢附,由本局網路查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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