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最新消息

    【轉知】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第三類外國人之定期健康檢查時程說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6 15:40

    據衛生福利部來函略以,因自國外引進第三類外國人聘僱 許可日期可能與入國日期不一致,致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業者易生誤解,加強宣導下列事項:

    (一)有關入國健康檢查:雇主申請自國外引進聘僱第三類外 國人,應於入國3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國健康檢查。

    (二)有關定期健康檢查: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三類外國人之定期健康檢查係 以聘僱許可生效日計算(非以入國日計算),並自聘僱 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 成定期健康檢查。又雇主倘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向勞動部申請引進聘僱第三類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 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惟倘勞動部於受理審核期間已逾雇主預定聘僱起始日,則勞動部自發文日核發聘僱許可。考量自境外引進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生效日,係由雇主依實際聘僱需求自行指定,爰雇主應妥善規劃該等外國人引進期程且依法完成其定期健康檢查,避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