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二、補助法令依據: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辦法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
(四)創業之商業或公司負責人。
(五)創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核准未滿一年。但領有本市按摩執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六)創業之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
(七)親自經營創業工作。
(八)受補助期間未擔任其他商業或公司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九)所創事業非經營電腦型公益彩劵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劵。
(十)未曾領取本府身心障礙者創業之同性質補助。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期間,自申請日回溯計算。
四、補助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114年度本局補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預算為60萬元整):
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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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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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房屋租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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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1年每月房屋租金70%。最高不得逾8,000元。
(二)第2年之每月補助金額為第1年每月補助金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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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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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設立日起一年內購置所需全部設備費用之50%,但最高補助不超過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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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審核標準按「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五、業務聯絡人:職業重建科戴小姐,電話07-8124613分機554。
●提醒事項:
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