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雇主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措施補助辦法」
申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法規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規定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為擴大鼓勵雇主提供員工哺 (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本市訂有「高雄市雇主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措施補助辦法」;勞動部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及「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不分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相關經費補助。
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受理期間:
- 第一期: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 第二期: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請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線上申請補助專區」填寫申請書表,並以線上申請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方式,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審核標準按「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辦理。
核銷期程:
- 第一期:於114年8月31日前。
- 第二期:於114年10月20日前。
- 核銷文件:核實檢附原始憑證、成果報告表及經費報告表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事前揭露),並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