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協助畢業後尚未就業的初次尋職青年,勞動部於114年9月1日推動「支援青年就業計畫」,避免國際經貿因素導致初入職場的尋職青年成為長期失業者。
一、適用資格:15-29歲之本國籍初次尋職青年,未在學且未就業連續達60日以上。
二、報名方式:需至台灣就業通網站進行線上申請,每人以1次為限。
三、獎勵標準及金額: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合併最高可請領48,000元。
(一)尋職津貼
自參加計畫之日起90日內,有積極尋職、且參加就業諮詢、職業輔導或就業推介,每月可領6,000元,最多可領3個月(3次),合計18,000元。
(二)就業奬勵
- 於參加計畫60日內找到工作,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以上,發給6,000元。
- 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以上,發給20,000元。
- 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180日以上,發給10,000元。

勞動部為鼓勵雇主聘僱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產業之失業勞工,提供相關安定就業措施,以利失業勞工儘早再就業或轉業。
一、 適用對象
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且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一)僱用期間連續滿三十日。
(二)以不定期契約方式僱用。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予以僱用。
二、 獎勵標準及金額
(一) 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僱用獎助6,000元,補助最長6個月為限。
(二) 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相關補助或津貼,則不予核發。

勞動部為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鼓勵雇主聘僱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之失業勞工,提供客製化包裹式服務,以利失業勞工儘早再就業或轉業。
一、 適用對象:
(一) 雇主:指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並符合下列條件報名方式:
1. 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應維持僱用規模90%以上。僱用規模以雇主申請本計畫獎補助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不足1人以1人計。
2. 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未有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之情事。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二) 失業勞工:指本計畫生效前6個月起,最近一次退出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且該投保單位屬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本國籍勞工。
2.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 前款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前述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受國際情勢影響適用產業,將視就業情勢發展滾動調整◎
符合申請對象,可申請補助措施:
(一)工作崗位訓練費
(二)僱用獎助
(三)職務再設計補助

勞工就業通-工作崗位訓練費之申請方式及補助標準
雇主以先僱後訓方式,自行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於訓練期間與受訓之失業勞工(以下簡稱學員)成立僱傭關係,並依工作所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學員所需職務訓練,訓練期間補助雇主工作崗位訓練費,每年最高180萬元。

勞工就業通-僱用獎助之申請及補助標準
(一)適用對象: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且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 僱用期間連續滿30日。
- 以不定期契約方式僱用。
- 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予以僱用。
- 失業勞工自公告生效日前6個月起,勞工最近一次退出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之受影響產業之投保單位,所退出投保單位之商工登記所營事業資料,只要公司其中一個行業別與受影響產業相同。
(二)獎勵標準及金額
- 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僱用獎助6,000元,補助最長6個月為限。
- 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相關補助或津貼,則不予核發。
- 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應維持僱用規模90%以上且未有減班休息之情事。

勞工就業通-職務再設計補助之申請方式及補助說明
為協助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之失業勞工排除工作障礙,並提升工作效能,得於僱用後,向其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每人每年最高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