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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2.欲查詢各地方政府違法公告情形,可使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址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

     

    115年3月違反勞工退休金公告

    項次 事業單位 負責人 違反法令 違反條文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書文號 處分日期 處分金額
    1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瑞隆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1條第2項 雇主未依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高市勞條字第1153027810A號 115/02/04 300000
    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瑞隆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第2項 未依規定發放資遣費。 高市勞條字第1153027810A號 115/02/04 300000
    2 松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林宥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第2項 未依規定發放資遣費。 高市勞條字第1153073400A號 115/02/11 300000
    3 峰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黃淑君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第2項 未依規定發放資遣費。 高市勞條字第11530867600號 115/02/25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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