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勞動條件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2.欲查詢各地方政府違法公告情形,可使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址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

     

    113年3月違反勞工退休金公告

    項次 事業單位 負責人 違反法令 違反條文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書文號 處分日期 處分金額
    1 徐美慧即高雄市私立文化文理短期補習班 徐美慧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第2項 未依規定發放資遣費。 高市勞條字第1133015660A號 113/01/16 300000
    2 資旅軟體開發有限公司 翟洪鋒(CHAK HUNG FUNG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第2項 未依規定發放資遣費。 高市勞條字第1124061770A號 113/01/17 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