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最低工資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2.欲查詢各地方政府違法公告情形,可使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址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
114年11月 最低工資法違法事業單位名單
| 項次 |
事業單位 |
負責人 |
違反法令 |
違反條文 |
違反法規內容 |
處分書文號 |
處分日期 |
處分金額 |
| 1 |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永安兒童之家 |
陳炯翰 |
最低工資法 |
第5條 |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 |
高市勞條字第11436798100號 |
114/09/15 |
20000 |
| 2 |
吳培成即吳媽家餃子館 |
吳培成 |
最低工資法 |
第5條 |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 |
高市勞條字第11438116000號 |
114/10/07 |
20000 |
| 3 |
同心行銷有限公司 |
邱聖山 |
最低工資法 |
第5條 |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 |
高市勞條字第11437682600號 |
114/10/07 |
20000 |
| 4 |
洪昌耀即裕和企業社 |
洪昌耀 |
最低工資法 |
第5條 |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 |
高市勞條字第11438075900號 |
114/10/22 |
20000 |
| 5 |
警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邱宇婕 |
最低工資法 |
第5條 |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 |
高市勞條字第1143889920A號 |
114/10/27 |
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