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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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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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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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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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集)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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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哺(集)乳室,為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之設置位置,應便於受僱者使用,設有明顯標示,且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
二、哺(集)乳室應具隱密、安全性及良好之採光、通風。
三、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桌子。
(三)電源插座。
(四)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五)有蓋垃圾桶。
四、訂定哺(集)乳室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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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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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為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托兒服務機構,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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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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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措施如下:
一、雇主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
二、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
三、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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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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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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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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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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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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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同一雇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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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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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2期受理申請:
第一期: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閏年至2月29日)。
第二期:每年5月1日至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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