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勞資會議與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法乃淵自於勞動三權中之協商權,其立法目的係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凡企業要穩定發展,需仰賴優質團隊與員工齊心努力。而簽訂優於勞動法令之團體協約,不僅有助企業穩定發展,更可讓員工安居樂業,適才發展,與確保企業優勢,創造勞資雙贏。勞工局希冀本市工會團體及資方能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俾使團體協約真正發揮其功能,造福勞資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