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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聯絡人:許宏竹       資料來源:勞工局       聯絡資訊:bamboo@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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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疑義請逕洽 本局勞動條件科承辦人(07-8124613#275)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

    延長工時備查

    1.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2. 所稱「適當之休息」,應依內政部74 年 3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285665 號函:「…至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意旨辦理。
    3. 線上申辦(便民一路通)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

    停止假日核備

      1.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

    Ⅰ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Ⅱ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2.所稱「事後補假休息」,應依勞動部109年12月03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1037號函:「…二、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茲因勞工於前開情況工作雖具有特殊性,惟為使其以調節身心、消除疲勞,避免連續工作多日致有過勞之虞,所定之『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並補充說明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24日台七十八勞動2字第25237號函,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各該補假至遲仍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意旨,至遲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補假休息。

    3.線上申辦(便民一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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