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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歇業事實認定與勞工訴訟補助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

    1. 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就必須在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2. 事業單位若有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可逕向本局勞資關係科諮詢,電話07-8124613,位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本局將派員為您提供說明服務。

     

    大量解僱勞工通報法定要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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