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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歇業事實認定與勞工訴訟補助

    勞工訴訟補助

    一、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扶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法扶基金會或法扶會)目前全國共有22分會及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主要提供「法律諮詢」及「申請扶助律師」的服務。

    網站:https://www.laf.org.tw/

    二、申請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補助

       (一) 補助資格:

    1. 補助申請時,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之工會幹部或遭資方解僱之勞工,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訴訟之律師費、裁判費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申請生活補助費需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回復原職位之訴)。
    2. 補助會址設於本市之工(分)會,或申請時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工會幹部或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律師費。

       (二) 申請期限:

    本基金補助不需待判決即可申請

    • 第一審案件及申請生活補助費者:
    1.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年內起訴,且於起訴之日起2年內。
    2. 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年內。 
    • 上訴審案件:上訴於各審法院之日起2年內。
    • 更審案件:收受發回或發交裁判書之日起2年內。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日起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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