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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歇業事實認定與勞工訴訟補助

    歇業事實認定

    1.申請時機

    勞工倘遭事業單位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並認為該事業單位已有終止生產、倒閉或解散等情事,卻未辦理歇業登記時,可於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規定調解後,向本局申請核發歇業事實認定證明文件。

    2.申請用途

    取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動基準法第28條積欠工資墊償的資格,墊償範圍如下:

     ( 1 )歇業基準日往前推6個月內之工資。

     ( 2 )合計共6個月之新舊制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

    3.內容說明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應參酌下列事項,就事業單位營運之事實,具體查證: 
    (1)事業單位與大多數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已終止。 
    (2)營業處所及營業器具是否正常運作。 
    (3)事業單位是否正常申領統一發票。 
    (4)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表人是否行蹤不明。 
    (5)事業單位是否有其他無法營運之事由。

    4.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認定時,應同時查證下列有關勞工權益之事項: 
    (1)雇主是否有積欠工資。 
    (2)雇主是否依法繳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保險費。 
    (3)雇主是否積欠勞動基準法之資遣費、退休金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 
    (4)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否足夠支應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5)雇主是否依法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5.申請方式

    (1)網路申請
    (2)現場申請:親洽本局勞資關係科,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7樓。

    6.應備文件

    本局歇業事實認定申請書、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後之調解紀錄或依勞動事件法調解後之筆錄影本等文件。

    7.相關法規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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