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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聯絡人:許宏竹       資料來源:勞工局       聯絡資訊:bamboo@kcg.gov.tw       

    送審業務諮詢

    分機203、222

    業務說明

    一、符合法定要件之事業單位應制定工作規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二、可參考勞動部所訂工作規則參考手冊辦理(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6035/6076/45792/)

    三、事業單位制定工作規則,應留意配合法令用詞,如為個人權益事項,則應於勞動契約中議定之,勿列入工作規則。

    四、事業單位核備應檢送之文件:

    1.公文函1份。

    2.工作規則1式2份(封面應加蓋單位印鑑)。

    3.如工作規則條文中有應先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條文,請一併檢附勞資會議紀錄。

    五、工作規則經核備後,本局僅以函文回復,所送工作規則紙本不另檢還。請預先留存檔案。

    應適用之法令

    1.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三、延長工作時間。四、津貼及獎金。五、應遵守之紀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九、福利措施。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十二、其他。」

    2.該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1及第37條第2項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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