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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聯絡人:許宏竹       資料來源:勞工局       聯絡資訊:bamboo@kcg.gov.tw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設立及註銷專區

    如有專戶辦理疑義,可洽07-8124613轉222洽詢

    設立專戶

    若事業單位有下列狀況之一者,「須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進行提撥」:

    1. 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選擇舊制之勞工。
    2. 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選擇新制但未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
    3. 有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以外之外籍勞工。(家庭幫傭、海洋漁撈、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以外)

    註銷專戶

    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於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已無須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可依照公司情況檢附相關文件進行專戶註銷,領回賸餘款。

     

    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及變更專區

    變更

    事業單位若有變更負責人、單位名稱、地址、調整提撥率及改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含任期屆滿改選),或有制定/修訂優惠退休辦法、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事項者,請下載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相關資料變更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報本局辦理

     

    動支

    若有下述情況,請先送本局查核辦理。

    1.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

    (1) 退休勞工在40歲以內。

    (2) 個別勞工之退休金總額達新台幣500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含)以上者或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者。

    (3) 勞工(外籍配偶除外)於非法定期間(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改選新制者。

    (4) 事業單位所訂退休辦法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5) 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給付超過1次。

    (6) 同一勞工由不同單位分別給付退休金。

    (7)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9條申請分期給付。

    (8) 帳戶內之金額不足以支付退休勞工之退休金者。

    (9) 確實已無舊制年資勞工可擔任副主任委員且公司尚未歇業者。

    2.勞工結清舊制年資給付通知書:

    (1) 個別勞工之結清金總額達新台幣500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含)以上者或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者。

    (2) 勞工(外籍配偶除外)於非法定期間(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改選新制者。

    (3) 事業單位所訂退休辦法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4) 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給付超過1次。

    (5) 帳戶內之金額不足,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者。

     

    按月提撥及足額提撥相關規範

    足額提撥

    1.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2. 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開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第80條之1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按月提撥

    1.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2至百分之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及第50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3. 違反前開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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