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2.欲查詢各地方政府違法公告情形,可使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址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
113年11月違反勞工退休金公告
項次 |
事業單位 |
負責人 |
違反法令 |
違反條文 |
違反法規內容 |
處分書文號 |
處分日期 |
處分金額 |
1 |
九龍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
孫盛輝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第12條第2項 |
未依規定發放資遣費。 |
高市勞條字第11337011200號 |
113/09/26 |
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