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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2.欲查詢各地方政府違法公告情形,可使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址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

     

    115年8月違反勞工退休金公告

    項次 事業單位 負責人 違反法令 違反條文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書文號 處分日期 處分金額
    1 朱騏顯即鳳山冷飲店 朱騏顯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第2項 未依規定發放資遣費。 高市勞條字第11535456601號 115/07/06 300000
    2 國宜裝潢有限公司 葉國一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第2項 未依規定發放資遣費。 高市勞條字第11535464201號 115/07/14 300000
    3 王冠慈即果賴企業社 王冠慈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第2項 未依規定發放資遣費。 高市勞條字第11536046101號 115/07/15 300000
    4 亨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邢昌儀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第2項 未依規定發放資遣費。 高市勞條字第11535487301號 115/07/30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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