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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遴選優良且具服務熱忱之民間團體受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特辦理本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114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資格甄選事宜。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0-15 08:54

    主旨:為遴選優良且具服務熱忱之民間團體受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特辦理本局委託民間團體辦理114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資格甄選事宜。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民間團體暨調解人甄選與考核作業規範」。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11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起至113年10月28日下午17時止(甄選申請資料請於申請時間截止前送至本局勞資關係科,並以該科收件章戳為憑)。屆時未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本局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如有1項以上不符合者,不得參加資格甄選。

    1.依法成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章程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且協助勞資爭議調處為目的。

    2.聘任一名以上之專任會務人員,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3.聘任具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13條所定資格,並依同辦法第17條評量合格之調解人4人以上,並取得其願任同意書。

    4.理事會或董事會之成員,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超出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二)受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所屬調解人均應熟稔相關勞動法令,至少應選任具資格之調解人4人以上,調解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執行律師業務,並於最近3年內曾辦理勞資爭議案件者。

    2.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並教授勞資關係或法律相關課程3年以上,且有實務經驗者。

    3.曾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或擔任法制工作具3年以上經驗者。

    4.具備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第1款資格,並依同辦法第14條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

    (三)申請本局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如符合上述(一)及(二)項之規定,本局應依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民間團體暨調解人甄選與考核作業規範」,並得審酌下列事項,決定委託與否。

    1.會務運作、財務收支、業務執行、內部控制之規定及情形。

    2.調解人辦理調解業務之處理程序、費用標準及倫理規範。

    3.其他增進辦理調解業務之資源。

    4.具合適之調解場地及相關設備。

    5.3年內曾違反勞動法令經裁處確定者。

    三、履行期間與終止契約事由:

    (一)受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其委任契約履行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契約履行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局得立即終止委託:

    1.依中央或地方機關法令需終止本委託業務者。

    2.勞動部停止委託補助。

    3.違反委託契約,情節重大。

    4.契約履行期間,如發生可歸責於乙方之勞資爭議案件3件以上或違反勞動法令經主管機關裁罰者。

    四、申請資料:申請本局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6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三)法人章程影本。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冊(含經歷)。

    (五)專任會務人員名冊及在該法人任職期間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

    (六)聘任調解人名冊及其願任同意書影本。

    (七)上一年度經費決算表、最近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社會局核備函。

    (八)受理及處理調解案件之方式、流程及勞資爭議當事人之申訴管道。

    (九)支付調解人調解案件之處理費用標準,請檢附當年度第1、2季領據(需註明每位調解人調解案成立、不成立及撤案等支付明細) 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調解人處理案件之倫理規則。

    (十一)如具有適合之調解場地及其他增進調解業務之資源,請附調處場地設備說明書及外觀照片各2張,無則不需提供。

    五、甄選日期及方式:

    (一)甄選日期:預定於113年11月下旬(另以開會通知單通知)。

    (二)申請本局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應準備3分鐘之簡報,由本局組成甄選會,辦理甄選事宜。參與甄選之民間團體應指派孰悉甄選業務及會務運作之人員與會,以利甄選會議之進行。

    (三)甄選會應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民間團體暨調解人甄選與考核作業規範」,甄選「本局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並依當年度受本局考核名次及次年度本局受理調解申請之案量總額8%之額度內增減核定受託民間團體114年度委託案量。但申請本局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如對本局委託案量有所異議者,本局得不予委託。

    六、有關本公告、申請書、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及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等資料,請至本局網站(http://labor.kcg.gov.tw)/首頁/最新消息下載。

    七、補充說明:取得申請本局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本局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之服務契約內容辦理;如遇有「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民間團體暨調解人甄選與考核作業規範」修正時,應依修正後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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