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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勞動部針對經地方政府納管或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之繼續聘僱移工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6 14:05

    主旨:有關已聘僱移工之製造業一般登記或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後因擴廠改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經地方政府納管或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繼續聘僱移工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12年7月20日經授中字第11231300450號函辦理。
    二、依本部109年4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3927號函釋示略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曾聘有移工之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下稱臨登)工廠,得以特定工廠登記(下稱特登)證明文件,或以地方政府受理業者申請特登之受理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移工。
    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及相關規定,工廠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下稱特登),程序流程為:(一)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納管,並取得申請納管證明文件;(二)112年3月19日前提報工廠改善計畫,於改善完成後,提報特登申請書等文件,廠商最遲須於119年3月19日改善完成並取得特登;(三)取得特登證明者,得依法辦理土地及建物合法化,特登有效期限至129年3月19日止。
    四、針對已聘僱移工之製造業一般登記工廠或取得臨時登記之工廠,於原一般登記工廠或臨時登記工廠址處直接擴廠,改向地方政府申請特登,並經地方政府納管或已取得特登者,考量工廠於申請特登各階段均有維持既有人力之需求,並兼顧營運需求與提供工廠輔導改善之誘因及考量受聘僱移工之工作權益,得以特登文件(或地方政府受理申請特登之受理證明文件,或地方政府受理納管證明文件),依上開函釋規定,向本部重新申請聘僱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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