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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6日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入 國後健康檢查作業規範」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10 14:17

    本次作業規範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刪除第4.1.4.2項須檢具「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為申請都治服務之要件,並將同項「雇主『得』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修正為「應」。

    二、 配合就業服務法將原條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外國語言專任教師」,修改為「依補習班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爰第4.5.1項及第4.6.1項配合修正。

    三、 配合實務診斷用語,修正第4.1.2.2項「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項目之不合格及合格認定原則。

    四、加強移工健檢品質管理於本作業規範之修訂事項:

    (一) 第3項「健康檢查流程」新增:自受檢者報到,健檢實務及報告核發等作業均需由健檢醫院自行完成,不得委外辦理;健檢表單需完整填列個人資料,以利健檢過程之身分確認。

    (二) 新增第3.3項,健檢報告應於健檢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核發;健康檢查結果有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應安排該人員依本辦法規定時程辦理再檢查及治療。

    (三) 第5.3項有關健檢檔案資料保存期限一事,新增「若醫院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認證機構或其他國際性實驗室認證機構有更嚴謹之文件管理要求,則依該機構相關規定辦理」以符實務作業。

    (四) 新增6.5項,健檢核發報告之檢驗方法需與實驗室實際使用(獲得實驗室認證)之檢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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