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最新消息

    轉知-發展署-「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今(111)年5月1日 施行,外籍漁工為該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範之強制投保對象。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10 16:47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下稱災保法)規定,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含外國籍 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於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 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雇主如未依規定申報外籍漁工加保,除將面臨勞工保險應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保險費之4倍罰鍰外,自111年5月1 日起,將依災保法規定併核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並將公布雇主姓名及違規事由,又經限期改善如未改善者,可連續處罰。另雇主未辦理外籍漁工加保致未能申請保險給付,因涉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6款違反保護勞工法 令情節重大情事,將依法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案件。

    ★檢附漁船船主申報外籍漁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作業說明,歡迎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