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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申請公告

    公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辦理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涉訟補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6-06 14:31

    公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辦理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涉訟補助

    法令依據: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 31日。

    (二) 補助項目:律師費、裁判費、生活補助費。

    (三) 資格條件:

          1.補助申請時,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且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之工會幹部或遭資方解僱之勞工,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回復原職位,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後,起訴或續行訴訟之律師費、裁判費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2.補助申請時,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且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之勞工,因前款以外之勞資爭議致權益受損事件,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後,起訴或續行訴訟之律師費及裁判費。

          3.補助會址設於本市之工(分)會,或申請時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之工會幹部或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律師費。。

    (四) 審查方式:依申請人申請文件,提交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

    (五) 補助金額上限:

          1.律師費:

          (1)本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工會幹部:每案每審級以補助新臺幣6萬元為限。但原審級判決後資方未提起上訴者,不得申請上級審之補助。

          (2)本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勞工:每案每審級以補助新臺幣4萬5千元為限。但原審級判決後資方未提起上訴者,不得申請上級審之補助。

          (3)本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工(分)會、工會幹部或勞工:每案以補助新臺幣6萬元為限。

          2.裁判費:以法院實際徵收金額為限,每案不得逾新臺幣50萬元。

          3.生活補助費:

          (1)本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工會幹部:自准予補助至裁判確定之日止,以勞資爭議發生當日申請人勞保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為限,按月發給。但每人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2)本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勞工:自准予補助至裁判確定之日止,以勞資爭議發生當日申請人勞保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為限,按月發給。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補助期間不得逾6個月。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477萬6千元。

    二、申請人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申請勞工權益基金涉訟補助之相關表格請至表單下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歇業事實認定與勞工訴訟補助->勞工訴訟補助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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