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期間:113年11月1日至113年11月9日
二、職缺名稱:約聘檢查員(職務代理人)
※該職缺係代理約聘檢查員育嬰留職停薪職務,留職停薪至114年12月31日止,114年度須俟約聘檢查員續聘後始得聘用。另本案經費係由勞動部補助,惟該部不補助經費,或約聘檢查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期限期 滿,職務代理人員應即停止聘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薪資:本職缺列為聘用人員第7職等,錄取後以328薪點(折台幣44,280元)進用,餘工作條件依聘用契約辦理。
四、工作內容:
(一)辦理本市轄內勞動條件申訴檢查及不定期專案勞動檢查。
(二)勞動條件案件裁處、訴願及行政訴訟及案件登錄 績效系統作業。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檢查範圍:約聘檢查員檢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其他 勞動條件相關法令。
六、徵才條件:
(一)具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科系研究所以上畢業學歷,或非前開科系研究所以上畢業,曾修習計畫指定科系之 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 (不得跨科系認定)之學歷。
(二)具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科系大學畢業,或非前開科系大學畢業,曾修習計畫指定所列科系之專業科目(含 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 (不得跨科系認定)之學歷,且有以下工作經驗之一者:
1.具有事業單位所屬人事人員、人力資源人員、法務人員或於本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經驗等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2.具有法律相關工作實務經驗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3.具備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定各項事由,如經本局發現得撤銷其錄取資格;如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 居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設籍須滿10年(以報名收件日截止日回推),始得錄用。
(四)具原住民身分者尤佳(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報名方式:本次報名期間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收件截止日為:113年11月9日(與公告截止日同),以郵戳為憑,郵寄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謝小姐收(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7樓),並於外信封註明 為應徵約聘檢查員職代職缺。
八、報名文件:前項郵寄之報名文件,需備齊以下資料,一次繳交1式6份:
(一)報名表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須登載至現職資料,且詳細完整,並請書寫「簡要自述」同時在填表人欄位親自 簽名並核章】。
(四)以資格條件第1款報名參試者,需檢附該款指定學歷之畢業證書。
(五)以資格條件第2款報名參試者,需檢附該款指定學歷及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1份,不可用勞保投保證明或契 約書取代。
(六)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以曾修習指定科系專業科目達20學分以上資格報名者,需檢附成績單俾憑審核。
(七)汽車、機車駕照(擇一)。
(八)附件具結書1份。
(九)以上證件影本均請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依序排列裝訂。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資格不合者恕 不退件,未錄取者亦不通知。
九、報名資格審查結果公告:113年11月9日17時30分(公告截止日2週內公告)。
十、甄選日期:於報名資格審查結果一併公告甄試日期與日程。
十一、甄選方式:資格條件經本局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履歷資料。
十二、錄取人數:本次預計錄取正取人員1名,備取人員2名,面試分數未達70分以上不予錄取及備取。
十三、榜示日期及報到:錄取名單經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公布正取及備取人員,正取人員並應於錄取公告指定到 職日期向本局辦理報到;倘有須延後報到情事,應於公告後5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依個案情形 審核,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十四、如有疑義,可洽本局勞動條件科承辦人謝小姐(07-8124613分機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