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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聯絡人:陳佳蕙       資料來源: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聯絡資訊:jahueha@kcg.gov.tw       
    113年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規定公布事業單位等名稱公告名單(11月公告)
    事業單位名稱 負責人
    姓名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機關 發文字號 處分日期 開罰金額
    鋁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煌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 於電路開路後從事拆除作業時,對於設備電線剪斷作業,未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以停電;對於電器工作之勞工,未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致所僱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39700號 113/9/4 0
    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區電梯直井、樓梯、車道及管道間等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06700號 113/9/2 110,000
    開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游鴻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區管道間、通風口、傳模口、外牆施工架與結構體間開口部分及地下室筏基頂板拆模口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06800號 113/9/2 130,000
    吳文賢(即尊強起重工程行) 吳文賢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從事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水泥製品作業,使用吊升裝置時未依規定設置過捲預防裝置,及吊鉤防止吊掛用鋼索脫落之阻擋裝置失效。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07800號 113/9/2 40,000
    上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金發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當荷物起吊離地後,未使其不得以手碰觸荷物。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16400號 113/9/3 60,000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顏元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廠內進行輸送帶清潔作業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21500號 113/9/2 70,000
    開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游鴻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水平支撐行走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對於開挖區域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17600號 113/9/4 110,000
    義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黃志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6.8公尺之屋突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及高度約3.2公尺屋突壹頂版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28300號 113/9/3 120,000
    日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柏澤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約27公斤‧公尺之施工架下拉桿材料有飛落之虞者,未予以固定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28600號 113/9/3 60,000
    本業營造有限公司 陳憲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5款 對於通路旁絕緣被覆配線,勞工有接觸之虞,未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對於地坪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3.3公尺電梯、管道間、天井及陽台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28700號 113/9/3 120,000
    世全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洪陶美華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處置鋼帶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未採取擋樁等必要設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31800號 113/9/3 60,000
    凱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曾四欣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收鋼捲及預備安裝紙套筒作業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31900號 113/9/3 60,000
    蔡侑宸(即宸億工程行) 蔡侑宸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使勞工於易踏穿材料(塑膠採光罩)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致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35000號 113/9/3 40,000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黃鯤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再捲機更換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35200號 113/9/5 100,000
    宏睿興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許家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未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36000號 113/9/4 60,000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瑞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8款 對於勞工進行熔硫噴槍進料管線清通作業有暴露於高溫之虞者,未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39800號 113/9/5 100,000
    甲天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鄒承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該工程外牆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公尺為限。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41300號 113/9/5 100,00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王錫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對於高爐出鐵間粒化設備之操作,為防止該高熱物之飛散、溢出等引起之危害,未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52200號 113/9/10 100,000
    遠見營造有限公司 黃寶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52800號 113/9/10 60,000
    藏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呂永信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4款 於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依規定設置協議組織,未協議作業人員進場管制;惟未依規定指導及協助承攬人之安全衛生教育。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52900號 113/9/10 100,000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陳廷維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鐵件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53000號 113/9/10 30,000
    正裕工程行 陳小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該工程多處外牆施工架,違法與混凝土模板支撐連接。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53100號 113/9/10 60,000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劉忠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53200號 113/9/10 60,000
    天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王孟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該工程外牆施工架高度約3.4公尺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53300號 113/9/10 120,000
    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吳浚豪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垃圾管道間上方外牆施工架以鋼管構成設置之護欄,杆柱相鄰間距超過二點五公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53400號 113/9/10 100,000
    浩峰環保有限公司 何瑞玲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 對於進行雨水箱涵頂部檢視之缺氧危險作業,未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90000號 113/9/9 80,000
    銘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周碧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從事粉碎機掃除作業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致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96200號 113/9/10 30,000
    京展能源有限公司 孟令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差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97200號 113/9/10 70,000
    銘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周碧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96300號 113/9/10 30,000
    盛暉營造有限公司 陳麗玲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99000號 113/9/11 60,000
    統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明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 對物料之堆放,已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699200號 113/9/11 60,000
    天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王孟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進行高度約5.1公尺之施工架拆除作業時,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0300號 113/9/10 100,000
    元昌盛業工程有限公司 丁明志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在高度約5.1公尺之施工架拆除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指派之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未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0600號 113/9/10 40,000
    百煜工程有限公司 李冠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未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致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1400號 113/9/11 30,000
    寶潤營造有限公司 蕭吉峯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地下樓高度4.25公尺之樓板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1000號 113/9/11 110,000
    尚暉營造有限公司 林東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0900號 113/9/11 30,000
    廣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徐豐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梯開口及樓板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0800號 113/9/11 110,000
    上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魏大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0700號 113/9/11 100,000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王朝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4款 對於局限空間內從事試水封牆打除作業,雖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惟並未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致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0400號 113/9/11 100,000
    力洋營造有限公司 侯勝元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 對於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未採取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調整作業時間、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留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及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等預防危害措施(未有相關執行紀錄可稽),經通知改善仍未改善。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2200號 113/9/11 60,000
    偉騰營造有限公司 林蘇美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在高度約4.5公尺之三角托架組立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2400號 113/9/11 60,000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吳淑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施工架組立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對勞工於高度約4.5公尺之三角托架組立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2500號 113/9/11 100,000
    盈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平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與結構體間開口,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設置護欄、安全網。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2600號 113/9/11 100,000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黃源章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未保持不致使勞工滑倒之安全狀態,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2700號 113/9/11 100,000
    高雄船舶服務中心 吳光瑞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勞工從事裝卸作業之配衡型堆高機,未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4200號 113/9/12 60,000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村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地下室樓頂板及車道頂板位置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04500號 113/9/11 100,000
    全春營造有限公司 謝孟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約12公尺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10500號 113/9/13 30,000
    允良營造有限公司 許承凱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第一層水平支撐地面,從事千斤頂固定架安裝作業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等之安全狀態,及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安全帽應使其正確戴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10600號 113/9/13 100,000
    吳美鳳(即舜利工程行) 吳美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對於勞工進入營繕工作場所,未正確戴用安全帽;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10700號 113/9/13 40,000
    宸偉營造有限公司 陳園麒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吊料平台、電梯井及外牆施工架與結構體間隙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16600號 113/9/13 120,000
    上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魏大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 使用超過規定期限未經再檢查合格之齒條式工程用升降機。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16300號 113/9/13 100,000
    吳文賢(即尊強工程行) 吳文賢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 從事水泥製品吊運作業,使用操作未經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16900號 113/9/13 30,000
    新臺灣久保田股份有限公司 矢橋謙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未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對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未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對於升降機,未設置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剎車及其他安全裝置。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19700號 113/9/16 80,000
    暘陞不銹鋼有限公司 郭博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 對於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其檢查合格證超過有效期間,未經再檢查合格逕予使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30200號 113/9/16 30,000
    鄧秋燕(即連榮起重工程行) 鄧秋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吊掛作業,未設置過捲預防裝置。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36000號 113/9/18 30,000
    太平洋船舶貨物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劉憲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總噸位在五百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未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於現場決定作業方法及直接指揮作業。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36400號 113/9/18 60,000
    尚承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余正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未使其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43000號 113/9/19 100,000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辜公怡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將油槽內處理工程交付承攬,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召開協商會議並做成紀錄等方式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槽內處理工程工作環境及可能物料倒塌、崩塌或掉落之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致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50300號 113/9/27 120,000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辜公怡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對於槽內處理工程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致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50400號 113/9/27 120,000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楊宗興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於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工區作業場所開挖垂直深度約1.6公尺,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於該處設置擋土支撐。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54500號 113/9/24 100,000
    勤基營造有限公司 李全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工區作業場所開挖垂直深度約1.6公尺,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未設擋土支撐。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54600號 113/9/24 100,000
    新洲營造有限公司 洪進縈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區施工架吊料口開口部分與地下室通風口、地下室中間樁預留口及地下室水箱預留口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54700號 113/9/24 100,000
    天盛勞安有限公司 陸永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高處從事垃圾管道拆除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55900號 113/9/24 30,000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巡視管路作業,未於該處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56200號 113/9/24 100,000
    友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楊台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違規使用高空工作車當作上下設備使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56500號 113/9/24 60,000
    啟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俊興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從事空調風管作業,未於該處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56600號 113/9/24 60,000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黃源章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協議電氣機具入廠管制及協調電動器具(手持砂輪機(研磨機))使用上之安全設施;對於汙水設備基座組立切割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對於該場所有物體飛散危害,未予以「連繫調整」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又未指導或協助承攬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致作業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65600號 113/9/25 150,000
    映虹實業有限公司 謝春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3.4公尺之施工架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護欄。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65700號 113/9/25 60,000
    盈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平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65800號 113/9/25 100,000
    季展工程有限公司 李東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地作業勞工,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66100號 113/9/25 30,000
    開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游鴻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外牆施工架之設置,因工程施作需要將內側交叉拉桿移除,惟其內側未設置水平構件,並與立架連結穩固,提供施工架必要強度,以防止作業勞工墜落危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66300號 113/9/25 100,000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清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對於廠內儲區通道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確實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71200號 113/9/25 60,000
    鄭晨萱(即富豪起重行) 鄭晨萱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 對於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其檢查合格證超過有效期間,未經再檢查合格,即使勞工繼續使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74700號 113/9/27 30,000
    路嘉工程有限公司 杜明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將儲槽排水坑整修工作部分工程項目交付再承攬,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召開協商會議並做成紀錄等方式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儲槽排水坑整修工作環境及可能之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77800號 113/9/27 60,000
    豐禾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張維仁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對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79100號 113/9/27 100,000
    宸偉營造有限公司 陳園麒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約3.2公尺頂版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79200號 113/9/27 110,000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陳思涵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高空工作車,未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79300號 113/9/27 30,000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清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3項 使用含有乙酸丁酯、二甲苯等第二種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烤漆作業,未依規定每六個月監測其有機溶劑混存物之濃度。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782200號 113/9/27 60,000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李順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於該作業期間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儲槽排水坑整修工作未依規定確實實施「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聯繫及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應於工作場所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815200號 113/9/30 100,000
    偉城營造有限公司 陳琮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該工程多處外牆施工架之設置,因工程施作需要,將內側交叉拉桿移除,卻未於其內側設置水平構件,並與立架連結穩固,提供施工架必要強度,以防止作業勞工墜落危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820800號 113/9/30 100,000
    高園營造有限公司 吳亭儀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5款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該工程地下樓層高度約2.2公尺筏基坑及機械停車坑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820900號 113/9/30 70,000
    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張建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該工程多處外牆施工架之設置,因工程施作需要,將內側交叉拉桿移除,卻未於其內側設置水平構件,並與立架連結穩固,提供施工架必要強度,以防止作業勞工墜落危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821000號 113/9/30 100,000
    錦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何自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場所作業,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及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球場屋頂進行高處作業,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1829300號 113/9/30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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