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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聯絡人:陳佳蕙       資料來源: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聯絡資訊:jahueha@kcg.gov.tw       
    113年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規定公布事業單位等名稱公告名單(6月公告)
    事業單位名稱 負責人
    姓名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機關 發文字號 處分日期 開罰金額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陳彥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使所僱勞工從事工地整理整頓作業,行走於地下室第3層水平支撐,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致所僱勞工發生墜落死亡重大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177000號 113/1/23 0
    萬家隆(即佑泉企業行) 萬家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未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未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使用固定式起重機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未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未使其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致勞工發生物體飛落死亡之重大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568400號 113/3/28 0
    幼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張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鏟土機清運作業時,未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且鏟土機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未置管制引導人員,造成勞工遭鏟土機重擊致死之重大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09300號 113/4/10 0
    盈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平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 對於有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危險物存在之噴漆罐容器,從事有發生火花之虞之打石作業,未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2292400號 112/12/25 100,000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陳彥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177300號 113/1/23 60,000
    邦澤股份有限公司 戴邦豪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堆高機之操作,其載運之貨物未依規定保持穩固狀態,發生翻倒震落前方換熱器,導致現場人員雙腳遭飛落之換熱器壓傷之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271646200號 112/9/12 60,000
    東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康漢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271951200號 112/10/31 110,000
    東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康漢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勞工於高差1.5公尺以上之場所,從事管理室屋頂排水孔巡查作業,未依規定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依規定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等防護具。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271951300號 112/10/31 30,000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李正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 從事易燃液體(含異丙醇、甲苯及乙酸乙脂之混合有機溶劑)之分裝作業時,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未設置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571900號 113/4/1 60,000
    京鼎複合材料有限公司 龔美珠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模具搬運進爐作業,未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以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580300號 113/4/2 60,000
    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吳浚豪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使勞工於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垃圾管道周邊場所作業,未有防止發生倒塌、崩塌之設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580100號 113/4/1 100,000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張衍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使勞工從事固定式起重機檢修、調整作業,對於機械之停止運轉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殘壓引起之危險者,未採釋壓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582600號 113/4/2 100,000
    榮航工程有限公司 張文彬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從事靠港船舶貨櫃解繫固作業,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施,至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582300號 113/4/2 60,000
    立得泰企業有限公司 陳奕志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582500號 113/4/2 30,000
    立得泰企業有限公司 陳奕志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 於碼頭從事陸上裝卸作業時,未禁止勞工進入吊舉物下方有發生危害之虞之區域;及未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確實戴用安全帽、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以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至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582200號 113/4/2 40,000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王獻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營建用升降機之升降搬器內救出口門安全裝置,未能維持其效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586700號 113/4/2 100,000
    允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楊智涵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營建用升降機之升降搬器內救出口門安全裝置,未能維持其效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586900號 113/4/2 100,000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鄭俊民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營建用升降機之升降搬器內救出口門安全裝置,未能維持其效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04500號 113/4/9 100,000
    大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戴文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約3.55公尺之1樓樓板吊料口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02500號 113/4/9 100,000
    旭一營造有限公司 羅仁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約4.2公尺之5樓頂版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02400號 113/4/9 100,000
    陸俊宏 陸俊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鏟土機清運作業時,未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且鏟土機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未置管制引導人員,至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09900號 113/4/10 30,000
    陳建宏(即匯通企業行) 陳建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將機具-山貓(鏟土機含操作員)作業交付三次承攬,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等方式,告知三次承攬人有關其事業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等事項。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09800號 113/4/10 30,000
    幼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張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將再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會議,並協議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對於營建車輛機械作業,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應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且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復未提供再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09600號 113/4/10 150,000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至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對於爐頂爐門升降減速機上方通道未具有堅固之構造。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11100號 113/4/10 100,000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張麗華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10700號 113/4/10 30,000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李順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對於廠內進行開爐準備作業,未對乙烯冷凍器管線採取防止危險物洩漏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13200號 113/4/11 300,000
    涂文泉 涂文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約3.2公尺之2樓頂版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23000號 113/4/12 30,000
    高園營造有限公司 吳亭儀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於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設置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並留存紀錄備查;對於勞工於高度3.2公尺之2樓頂版模板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對於勞工於高度3.2公尺2樓頂版模板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23400號 113/4/12 60,000
    昱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雅英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自高度約6.8公尺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未設置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應指派監視人員。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23500號 113/4/12 60,000
    上昊機械有限公司 劉水英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使高空工作車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作為勞工上下通行設備),且有發生墜落危險致危害勞工之虞。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54100號 113/4/12 60,000
    鴻捷營造有限公司 蔣素絢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勞工於高差約6公尺之蝶閥窨井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約6公尺之蝶閥窨井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23600號 113/4/12 120,000
    戴進財(即貫雄企業行) 戴進財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至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598100號 113/4/12 40,000
    歐亞科技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陳誌興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未依法按其勞工人數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經通知改善未改善。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64000號 113/4/15 30,000
    偉城營造有限公司 陳琮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於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高度約46公尺之外牆施工架拆除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工作場所負責人未「指揮」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64900號 113/4/16 100,000
    謦譽有限公司 闕培華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在高度約46公尺之外牆施工架拆除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及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未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64700號 113/4/16 70,000
    呈興工程有限公司 鍾月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場所作業,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構組配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確實使用安全帶等防護具;及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未於作業現場辦理相關事項。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69800號 113/4/15 50,000
    慶鑫工程有限公司 郭慶堯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 對於從事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未使勞工穿著救生衣,未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致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67100號 113/4/17 120,000
    江明雄(即江明工程行) 江明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 對於勞工從事戶外作業,未視天候狀況採取相關預防措施,以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致所僱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71200號 113/4/17 30,000
    興吉鴻有限公司 李建興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將鋼筋綁紮工程交付再承攬,未於事前具體告知再承攬人有關鋼筋綁紮作業之工作環境及可能發生戶外高氣溫引起之熱疾病危害因素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防止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71300號 113/4/17 60,000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吳昌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將鋼筋綁紮工程交付承攬,未於事前具體告知承攬人有關鋼筋綁紮工程之工作環境及可能發生戶外高氣溫引起之熱疾病危害因素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防止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71500號 113/4/17 100,000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吳昌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2、3、4款 於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有設置協議組織,惟未就高氣溫戶外作業危害預防相關事項進行協議及落實執行;對於使勞工從事戶外鋼筋綁紮作業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應依規定,應視天候狀況採取相關危害預防措施,以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復未提供再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指導及協助。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71600號 113/4/17 100,000
    尚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謝順發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區電梯直井、消防排煙口及地下室筏基頂板拆模口等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93200號 113/4/19 110,000
    茂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許瓊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於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油漆作業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又對於該場所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墜落危害,未予以「連繫調整」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99400號 113/4/22 60,000
    張泗川(即合發工程行) 張泗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油漆作業,未設置適當之施工架,致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99500號 113/4/22 30,000
    鑫豐營造有限公司 陳冠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6公尺鋼構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99600號 113/4/22 100,000
    簡廷澍(即澍雨工程行) 簡廷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致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99700號 113/4/22 30,000
    金尚品不銹鋼金屬有限公司 楊苑君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堆放物料,未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致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99800號 113/4/22 60,000
    力洋營造有限公司 侯勝元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699900號 113/4/22 110,000
    新享益工程有限公司 黃辰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構結牆之直立鋼筋時,有傾倒之虞者,未使用拉索或撐桿支持,致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00000號 113/4/22 60,000
    懋驊企業有限公司 楊永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勞工於高差約9公尺之鋼構屋頂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約9公尺之鋼構屋頂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03100號 113/4/23 50,000
    天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王孟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約13.2公尺之樓板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03000號 113/4/23 100,000
    甲天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鄒承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設置於高度約2.95公尺之頂版護欄,未具有中間欄杆。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02800號 113/4/23 100,000
    進來企業有限公司 黃宗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作業時,未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02700號 113/4/23 60,000
    韓商三星物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金妡映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模板材料堆放區,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於放置各類物料之構造物或平臺應具安全之負荷強度,及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應於作業現場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並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05300號 113/4/24 100,000
    鷗鵬湖有限公司 王順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模板材料堆放區,未具安全之負荷強度;對於模板支撐,支柱之腳部未予以固定,導致有移動現象;對於模板支撐組配作業,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未於作業現場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且未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對於地坪部分,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及調整高度時,使用非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致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05400號 113/4/24 130,000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黃昭淵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作為後續鑽孔位置調整之鑽點打樣首件檢查作業,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05900號 113/4/23 60,000
    慶朗營造有限公司 蔡奕群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約6.4公尺之天井施工架與結構體間隙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08900號 113/4/23 60,000
    東鋒金屬有限公司 羅秋霞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勞工於以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採光罩丈量作業,未採取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11100號 113/4/24 30,000
    御棠營造有限公司 鄭子芸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約4公尺之鋼構平台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15500號 113/4/25 70,000
    天景營造有限公司 邱敬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7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330平方公尺之之施工架,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對於工作場所施工架之穩定,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公尺為限。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50000號 113/4/25 70,000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黃源章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4公尺之邊坡,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而未設置護欄,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51300號 113/4/29 100,000
    陳惠清(即鑫久工程行) 陳惠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51400號 113/4/29 30,000
    台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蔡清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本工程管溝開挖鋼軌樁擋土支撐斷面圖,圖說中標示以鋼軌樁及鋼襯板擋土支撐,現場僅以鋼襯板施工,對擋土支撐設計,經簽章確認後施工圖說,未據以執行,致再承攬人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64800號 113/4/30 60,000
    季銓工程有限公司 周章賢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本工程管溝開挖鋼軌樁擋土支撐斷面圖,圖說中標示以鋼軌樁及鋼襯板擋土支撐,現場僅以鋼襯板施工,對擋土支撐設計,經簽章確認後施工圖說,未據以執行,致再承攬人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64700號 113/4/30 60,000
    台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蔡清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將污水接管工程(基地外)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等方式,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之工作環境、崩塌危害因素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防止崩塌之措施等事項,致再承攬人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64600號 113/4/30 60,000
    台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蔡清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設置協議組織協議污水管埋設之開挖危險作業之管制;對於污水管埋設作業,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埸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依規定對於擋土支撐設計,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土壤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1.5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對於再承攬人進行污水管埋設作業,亦未指導及協助再承攬人選任訓練合格者擔任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擋土支撐作業主管及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64500號 113/4/30 60,000
    季銓工程有限公司 周章賢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將污水接管工程交付再承攬時,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召開協商會議並做成紀錄等方式,告知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之工作環境、崩塌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致再承攬人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64400號 113/4/30 60,000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莊素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面膜充填機之輸送帶周圍漏出充填液之掃除作業,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370772000號 113/4/30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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