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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聯絡人:陳佳蕙       資料來源: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聯絡資訊:jahueha@kcg.gov.tw       
    114年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規定公布事業單位等名稱公告名單(5月公告)
    事業單位名稱 負責人
    姓名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款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機關 發文字號 處分日期 開罰金額 備註
    成周科技有限公司 王森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 承攬高雄G053新建工程-機電工程,對於污排水管安裝相關作業時所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未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未有安全之防滑梯面,致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07300號 114/3/13 - 重大職業災害公告
    簡誌葦(即緻遠企業社) 簡誌葦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人員,使用合梯從事電箱剪線作業,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且合梯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未在75度內、兩梯腳間未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未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及未有安全之防滑梯面,致所僱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09800號 114/3/12 - 重大職業災害公告
    尚承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余正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未使其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48200號 114/3/4 100,000  
    重量工程有限公司 王金飛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 使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勞工,操作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49000號 114/3/4 30,000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邵明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對於塔式起重機安裝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按照原廠標準作業程序設計圖說及安全作業方法確實施工,安裝正確零件尺寸及數量,且未確實監督塔式起重機安裝作業,及時發現塔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定位銷等零件,未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50600號 114/3/5 150,000  
    伸格股份有限公司 賀裕盛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將塔吊工程之「塔式吊車操作人員」交付再承攬,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召開協商會議並做成紀錄等方式具體告知該再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及塔式起重機可能倒塌之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防止墜落之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50700號 114/3/5 120,000  
    伸格股份有限公司 賀裕盛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塔式起重機設置完成後,未經確認安全情況即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並使用,造成該起重機失去支撐力,穩定性不足倒塌。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51500號 114/3/5 120,000  
    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駱和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設置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每日作業前未依規定實施檢查,經通知改善未改善。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51700號 114/3/5 30,000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翁良士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和結構體間隙開口及油槽施工架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48900號 114/3/5 100,000  
    甲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林妤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間隙開口、屋突層部分施工架未設置交叉拉桿、下拉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65600號 114/3/6 130,000  
    林文龍(即証群工程行) 林文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使用機械之轉軸、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67400號 114/3/6 60,000  
    賴思方(即啟嘉工程行) 賴思方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拆除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未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67500號 114/3/6 40,000  
    益祥營造有限公司 許雅惠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從事施工架拆除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67600號 114/3/6 100,000  
    力建生(即承昇生工程行) 力建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運材料作業時,未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67700號 114/3/6 60,000  
    豪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張泓鈞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運材料作業時,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67900號 114/3/6 60,000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曾憲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從事模板組立作業,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未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而以鋼筋等替代使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80000號 114/3/10 100,000  
    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鍾良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80100號 114/3/10 60,000  
    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鍾良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80200號 114/3/10 30,000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政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接線盒安裝作業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又對於該場所接線盒安裝之作業墜落危害,未予以「連繫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80300號 114/3/10 100,000  
    力洋營造有限公司 侯勝元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水平擋土支撐及連續壁旁走道,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80400號 114/3/10 100,000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黃金元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進行梁模組立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對於高度5.25公尺之模板支撐,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未每隔2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80500號 114/3/10 130,000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邵明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從事高度2公尺以上梁模組立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又對於該場所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墜落危害,未予以「連繫調整」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80700號 114/3/10 120,000  
    許文吉(即吉翔企業社) 許文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 使未經中央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勞工,操作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85700號 114/3/11 30,000  
    三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吳剛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勞工從事貨物搬運作業使用配衡型堆高機,未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85800號 114/3/11 60,000  
    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 劉家玲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起重機具之吊具(吊鉤),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88400號 114/3/10 120,000  
    賢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登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未有適當之扶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88300號 114/3/11 60,000  
    丁壽忍(即志鴻工程行) 丁壽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未經再簽認合格之搭乘設備(有效期間104年1月24日),搭載勞工從事更換照明燈具作業。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89700號 114/3/10 30,000  
    上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魏大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第三撐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亦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92900號 114/3/11 100,000  
    上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魏大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4款 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將再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並協議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亦未指導及協助再承攬人,對作業勞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備查。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93300號 114/3/11 100,000  
    康一實業有限公司 余鈺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 將模板施工作業交付再承攬,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等方式,告知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等事項。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93600號 114/3/11 60,000  
    巨立開發有限公司 王奕鈞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 使用超過規定期間未經再檢查合格之齒條式工程用升降機。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94000號 114/3/11 60,000  
    義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黃志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鋼筋籠焊接危險性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對於鋼筋籠焊接作業場所使用交流電焊機,應裝設有效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99200號 114/3/12 100,000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張祐慈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對於鋼筋籠焊接作業場所使用交流電焊機,裝設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失效。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99300號 114/3/12 60,000  
    簡誌葦(即緻遠企業社) 簡誌葦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499500號 114/3/12 30,000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永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行盤元整線作業,有物體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未使勞工確實使用護目鏡等必要之防護設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07200號 114/3/14 60,000  
    呈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錢蘭芬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將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會議,並協議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對於從事天花板之污排水管安裝相關作業,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應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及安全之防滑梯面;復未提供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07600號 114/3/13 150,000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曹昌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開挖垂直深度1.5公尺之作業場所,未於該處設置擋土支撐;擋土支撐設置後開挖進行中,未針對構材之有否損傷、變形實施檢查。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09000號 114/3/13 110,000  
    林文祥 林文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從事模板組立作業,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未以制式金屬附屬配件為之,而以鋼筋等替代使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09100號 114/3/13 30,000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侯傑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盤元鋼筋自動打彎機之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41300號 114/3/14 120,000  
    鼎基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林勳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五公尺以上之場所進行出料口清潔作業,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41400號 114/3/14 100,000  
    遠見營造有限公司 黃寶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未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53900號 114/3/18 70,000  
    高園營造有限公司 吳亭儀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間、電梯間開口部分及樓梯走道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54000號 114/3/18 70,000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劉信陸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倉庫屋頂水刀清洗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57100號 114/3/18 60,000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胡開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進行噴砂機工作門維修作業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62200號 114/3/18 100,000  
    陳清進 陳清進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65800號 114/3/19 30,000  
    百寬地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李泰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對於鋼筋籠加工作業場所使用交流電焊機,裝設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失效。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71300號 114/3/19 60,000  
    開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游鴻達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鋼筋籠加工危險性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對於鋼筋籠加工作業場所使用交流電焊機,應裝設有效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71500號 114/3/19 100,000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莊玟玲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外牆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公尺為限。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71700號 114/3/19 100,000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苗豐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廢棄物處理程序攪拌機之轉軸有危害勞工之虞,未有護圍、護蓋等設施;對於化學設備管線,未標示其原料、供料對象及其他必要事項。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80000號 114/3/21 110,000  
    伸格股份有限公司 賀裕盛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工程用營建升降機出口門之安全裝置失效仍繼續使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583100號 114/3/24 60,000  
    賢璟工業有限公司 顏仁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01600號 114/3/26 30,000  
    賢璟工業有限公司 顏仁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作業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未設置防止接觸危險點之適當防護物。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01700號 114/3/26 30,000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爾彪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勞工從事貨物搬運作業使用配衡型堆高機,未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05200號 114/3/26 60,000  
    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王武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勞工從事貨物搬運作業使用配衡型堆高機,未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05300號 114/3/26 60,000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王貴賢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馬達轉軸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維修後,防護未歸定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07100號 114/3/26 100,000  
    成展工程行 孫大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起重機具吊掛施工架作業,未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13100號 114/3/26 60,000  
    盈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平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與外牆施工架間隙及施工架端部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13400號 114/3/26 100,000  
    怡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王春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處所從事袋式集塵設備組立銲接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未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23200號 114/3/27 30,000  
    亞洲空氣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邱華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對於2公尺以上之袋式集塵設備組立銲接作業,未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確實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確實「巡視工作場所」;未採取積極具體「連繫與調整」;亦未對承攬人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等作為,要求承攬人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規定,採取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等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23600號 114/3/27 30,000  
    亞洲空氣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邱華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將集塵設備安裝工程交付承攬,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召開協商會議並做成紀錄等方式告知該承攬人有關集塵設備組立銲接作業之工作環境及可能之墜落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防止墜落之措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23700號 114/3/27 30,000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李聖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對於紙塊調整作業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市勞檢字第11470671800號 114/3/31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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