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企業工作環境改善

    聯絡人:許宏竹       資料來源:勞工局       聯絡資訊:bamboo@kcg.gov.tw       

    如有相關疑義,可洽承辦人07-8124613分機226(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217(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認定)

     

    壹、勞工健康檢查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一般健康檢查。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前2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第2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1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二、有關醫護人員及管理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辦理。
    貳、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下列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雇主應自事業單位勞工中具備下列資格者選任之: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安全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職業衛生技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

    (五)普通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

    前項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工業

    安全衛生相關科系與工業安全、工業衛生及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科系及科目辦理。

    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

    不再適用;第二項第三款第四目,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應備文件

    申請資格認定應檢附之文件包括:

    1.親筆簽名之申請書

    2.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4.畢業證書影本一份(請加蓋學校證明戳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