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場性騷擾之意涵為何:
所謂之性騷擾係指不受受僱者或求職者歡迎,或違反其意願之性方面示好之舉,要求性方面之好處,或其他具有性本質之言語、肢體或視覺之明示或暗示行為。性騷擾或被用以做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或獎懲之交換條件;或對被害人造成脅迫性、敵意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或侵犯或干擾被害人之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或影響被害人正常工作表現。
■ 何謂職場性騷擾:
何謂職場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規定,本法所稱之性騷擾謂下列 2 種情形之ㄧ:
*「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受僱者在工作時,雇主、同事、 客戶,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一個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形通稱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
*「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利用職權,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與否、報酬、考績、陞遷或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之情形通稱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雇主應如何處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應包括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即啟動相關機制,此一機制並非要求雇主擔任審判者之角色,究明性騷擾事件之真偽,而是透過公平公正、尊重的處理態度,即時設身處地主動關懷,該規定重點在於雇主知悉有受僱者反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即應採取立即之作為,且此作為須能有效的糾正及補救,以防治職場性騷擾再次發生。
■宣導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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