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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服務

    高雄市勞工租賃住宅

    項目

    內容

    申請時間 每年1月1日起1月31日為止

    申請地點

    勞工局6樓職業重建科

    申請表索取地點

    逕向勞工局1樓服務台

    申請資格

    1. 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
    2. 年滿20歲。
    3. 申請人與其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達3人以上,且均無自有住宅者。
    4. 受僱於高雄市各事業單位(在高雄市登記設立營業人之事業單位)或加入本市職業工會直接勞動者,或服務於本府所屬各機關之技工、工友。

     

           ※前項第四款所稱本市各事業單位,指在本市設立登記營業之事業單位。

     

    服務電話       (07)812-4613*529

     

    ※相關規定、表單請參閱本市勞工租賃住宅出租作業要點法規及表單下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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