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復健津貼 / 參訓補助
- 職災發生時具職災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並檢附勞保局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照護補助等核定函。
- 於勞動部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接受職能復健服務 / 於勞動部特約之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機構進行強化訓練。
- 補助標準:依當年度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以三十日之日額發給,最多180日為限。
二、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 僱用符合災保法第43條失能程度(失能事故發生時間在111.5.1後),具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連續僱用滿6個月者。
- 職災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
- 補助標準:每一職災勞工同一職災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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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等級1-9等級 |
失能等級10-15等級 |
| 原事業單位 |
平均月投保薪資50% |
平均月投保薪資30% |
| 新事業單位 |
平均月投保薪資70% |
平均月投保薪資50% |
*基於福利資源不重複配置及政府財政負擔考量,同一事由之相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三、輔助設施補助
- 補助對象:原事業單位雇主
- 申請內容:雇主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 申請條件:
- 依勞動部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工作計畫書設置。
- 設施提供後90日內提出申請。
- 補助標準:每一職災勞工同一職災事故補助總金額新台幣20萬元為限。
*諮詢電話:07-8124613轉561徐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