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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聯絡人:許宏竹       資料來源:勞工局       聯絡資訊:bamboo@kcg.gov.tw       

     

    ※若有相關申請疑義,可洽本局勞動條件科承辦人(07-8124613#275)

    加班輪班間隔

    1. 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
      •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 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 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 依上開規定,如為指定公告者【可參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35026/35032/】,於變更該休息時間時除應先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外,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尚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例假變更

    1. 勞動基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例假,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 依上開規定,如為指定適用行業【可參「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35026/35030/】,於變更該休息時間時除應先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外,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尚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開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1及第37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請事業單位善用勞動部建置之「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辦理」(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login)

    ※就本項備查業務如有疑義,可洽本局承辦人07-8124613分機275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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