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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勞動部通知同一雇主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移工,申請變更工作場所至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核定之工廠,調派許可期限不得逾114年3月19日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4-11 10:02

    主旨:有關同一雇主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移工,得申請變更工作場所至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核定之工廠ㄧ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復貴部113年3月21日經授產字第11351003950號函。

    二、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稱調派基準)五、製造工作(二)4.(3)規定,已向地方政府提報輔導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核定,且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變更所聘僱移工工作場所(以下簡稱調派)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關於貴部113年3月21日函述業者反映意見略以,許可調派期限到期後,將影響工廠運作等情,考量各地方政府審查工廠改善計畫取決於地方政府審查人力及效率,確需處理作業時間,未能於113年3月19日前審查通過,實難歸責於業者,建議延長調派許可期限乙節,依貴部評估建議,本部同意輔導改善計畫尚未經地方政府核定,且符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者之雇主,得依調派基準之規定,再申請或新申請調派移工至已向地方政府提報輔導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核定,且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之地點,從事製造工作,調派許可期限不得逾1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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