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補助申請公告

    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獎勵補助,自113年3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3-14 12:00

    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獎勵補助,開始受理申請!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獎勵補助。

    (一)參加國家考試補習課程或參加國家考試於報名時起至申請本要點補助時,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年滿十八歲,並符合國家考試規定之應考資格。

    (三)未具公務員身分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務員,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公務員。

    備註: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三、申請方式及補助費用交付方式

    (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應備申請文件(詳如申請須知),逕送或郵寄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職業重建科;地址:80669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信封請註明申請參加國家考試獎勵補助】。

    (二)核發補助費用以匯款方式至本人帳戶。

    四、補助審查標準及限制

    (一)依受理申請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逕送以送達本府勞工局收文為憑;郵寄以郵戳為憑),以主管機關撥付作業期程為主,本府113年度經費執行完畢後不再補助,並由本府勞工局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二) 113年11月16日以後,受理之申請案件,列入114年度撥付作業期程辦理。

    (三)本要點獎勵補助每人國家考試報名費、國家考試補習學費、國家考試錄取獎勵金,各以一次為限。

    五、補助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

    項目

    說明內容

    補助項目及

    補助經費額度

    113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補助項目:

     國家考試報名費:

    (1)依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繳款費用核實補助。

    (2)申請國家考試報名費補助者應於參加國家考試完畢之日起一年內(以考試通知書考試日期最後一日為準),檢附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13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額度為10萬6,250元整元,經費執行完畢後不再補助並由本府勞工局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113年度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項目:

     國家考試補習學費:

    (1)參加合法立案補習班開設之國家考試課程,以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為限。但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申請國家考試補習學費補助者應於報名參加補習課程之日起一年內(以補習班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檢附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國家考試錄取獎勵金:

    (1)經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發給獎勵金1萬5,000元。

    (2)申請國家考試錄取獎勵金者應於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以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期為準),檢附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13年度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額度為25萬元整,經費執行完畢後不再補助並由本府勞工局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備註:

    1、本要點第5點第1項所稱「合法立案補習班」:

    (1)各縣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之補習班。

    (2)各縣市政府營業登記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但以補習教學相關內容作為營業項目之事業單位。

    2、本要點第5點第1項所稱「面授」及「函授」:

    (1)面授:指實體教學或與實體教學即時同步之相關方式進行課程者,如視訊方式等。

    (2)函授:非屬實體教學或面授者,視為「函授」。

    提醒事項:

    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